9 某甲竊得某乙之郵局存摺及印章後,赴郵局填寫取款單,在取款單儲戶姓名欄填寫某乙姓名,並蓋用印 章連同存摺而冒領某乙存款。單就某甲在取款單儲戶姓名欄填某乙姓名部分,某甲該當下列何罪?
(A)偽造署押罪,因某甲無權書寫某乙姓名
(B)不為罪,因儲戶姓名欄僅係辨別帳戶何人所有之用,非表示儲戶本人簽名之意思
(C)偽造準私文書罪,因儲戶姓名欄依習慣係表示該帳戶為某乙所有
(D)偽造私文書罪,因某甲無權製作該取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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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18), C(46), D(82), E(0) #619486

詳解 (共 3 筆)

#2723770
刑法§210: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共 6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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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4245

70年台上2408號判例
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儲戶姓名欄填寫儲戶姓名,與填寫帳號之用意相同,
僅在識別帳戶為何人,以便郵政人員查出存戶卡片,既非表示儲戶本人簽
名之意思,則未經儲戶本人授權而填寫其姓名,尚不生偽造署押問題
,原
第一審判決竟認為係偽造蘇某署押,並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諭知沒收,自
屬於法有違。

本題只論「單就填寫姓名部分」依照上判例意旨為無罪,

但甲之行為應依行使偽造文書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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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965
單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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