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某甲將他人支票影印後,以剪貼方式將支票金額更改,持以行使,則某甲所為成立下列何種罪名?
(A) 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B)成立變造有價證券罪
(C)成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D)成立變造銀行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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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7), B(416), C(41), D(17), E(0) #619483
統計: A(387), B(416), C(41), D(17), E(0) #619483
詳解 (共 4 筆)
#6544452
最高法院 84年台上字第 14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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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為有價證券,支票上權利之移轉及行使,與其占有支票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一旦喪失占有,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享有支票上之權利,因而支票原本,有不可替代性。上訴人既無變造本件支票,僅以剪貼影印方式,將支票影本之金額壹萬零柒佰玖拾肆元,改為柒佰玖拾肆萬元,而支票影本不能據以移轉或行使支票上之權利,顯與一般文書之影本與原本有相同之效果者不同,故難認係變造支票之行為。惟該具有支票外觀之影本,不失為表示債權之一種文書,其內容俱係虛構,自屬偽造之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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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7737
白話翻譯實務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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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原本很重要,只能用實體支票主張權利。
支票是一種有法律價值的票據,只有真正拿著支票原件,才能行使付款或背書轉讓的權利。如果沒有握實體支票,就沒辦法靠它主張金錢權利。 -
你只是改了影本,不是改原本,這不叫「變造支票」。
上訴人並沒有拿實體支票去修改,而是先影印影本,再把金額從「一萬零七百九十四元」改成「七百九十四萬元」。但因為影本本身無法當合法票據使用,所以不能主張支票權利,這不構成「變造支票」。和一般文書不同,一張影本不能等同於原件。 -
但這樣的影本還是假文件,屬於「偽造私文書」。
雖然這影本不是合法票據,但它看起來像是真的支票,可以讓人誤以為持票人有某筆票據債權。而它內容虛構(改了金額、假冒票面),所以法律認定這是偽造文書,也就是「私文書偽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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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把 最高法院 84年台上字第 1426 號 拿去給CHATGPT白話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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