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為其所屬行政主體之意思表示機關,所為行為法律效果歸屬於行政主體
(B)行政機關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則否
(C)行政主體及行政機關皆具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D)不相隸屬之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間不排除得互為管轄權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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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1922), C(1343), D(379), E(0) #1623991

詳解 (共 10 筆)

#2424846

行政程序法第21條

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四、行政機關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行政主體,公法人

行政機關,行為主體、不是人,故不能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22條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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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578

行政主體-具有公法人地位的行政組織體,在行政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具有一定職權且得設置行政機關以便其行使行政任務的組織體。例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若修法通過就變行政機關)、行政法人。

行政機關: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獨立之組織體,依行政權範圍內之管轄分工,有行使公權力並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各種行為之權限,其效果則歸屬於國家或該自治團體。例如:台北市政府

(B)錯在行政機關係由首長、代理人、授權人為行政程序行為,並非以自己的名義。(行程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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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8053

樓上19F行政主體若採取狹義說,其必具有公法人地位,且具備「行政法權利能力」,得為「行政法權利義務」之歸屬主體目前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法人,其中「國家」和「地方自治團體」因具有行動能力必須設置「機關,方得以機關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但因目前行政法人無設置機關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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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8177

(一)「行政主體」是指在行政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具有一定職權,且設置機關」,藉以實現其行政法上任務之組織體。一般認為,行政主體最大特徵在於具備「行政法權利能力」,得為「行政法權利義務」之歸屬主體。

(二)若採取廣義行政主體概念,我國學者有從現行法制的角度創設「廣義行政主體」概念。「廣義行政主體不以具有公法人」地位為要件,凡公法上之獨立組織體,有特定職權設立機關」或「備置人員」,以達成任務者皆屬之。據此,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行政主體不具公法人地位之「行政機關」、「學校」或「公營造物亦可視為行政主體之一。本說認為,採取廣義之行政主體概念,不但符合長久以來的實務運作,也與我國行政救濟實務上廣泛承認訴願及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相互呼應。

(三)故依據廣義說見解,行政主體並非不得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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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114

樓上10F16F17F,(B)應改為=>行政機關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並非皆不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

舉例=>行政主體中的行政法人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例如: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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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1254

行政主體--可以獨立做出行政決策,並為所做決策負責的主體--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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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006

比較行政程序法21、22差別

行政程序法21(當事人能力)(我自己用權利能力去理解)行政程序法22(行為能力)
自然人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法人法人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其他依本法規定得為權力義務之者體者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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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8477
「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兩者具有上下...
(共 4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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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4020
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職權,能...
(共 7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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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8491

7F    行政主體為公法人,可獨立做出行政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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