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298條略誘婦女罪之客體?
(A)已滿20歲之婦女
(B)未滿20歲,但已結婚之婦女
(C)未滿20歲亦未婚,且無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保護之女子
(D)未滿20歲亦未婚,且有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保護之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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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34), C(289), D(444), E(0) #818780
統計: A(89), B(34), C(289), D(444), E(0) #818780
詳解 (共 7 筆)
#1230760
刑法第241條第二項之加重略誘罪,與同法第298條第二項之略誘婦女罪,其被害客體不同,前者其被誘人須未滿二十歲之女子,且以有行使監督權之家庭及其他人之存在,而誘使脫離為必要,後者兼指已滿二十歲或已婚之婦女或無行使監督權家庭之婦女而言,故如意圖營利略誘未滿二十歲之女子脫離家庭,即成立刑法第241條第二項之罪,無同時論以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之罪之餘地。(69年台上字第49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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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0872
婦女要件:
1.已滿20歲
2.未滿20歲但已婚
3.未滿20歲未婚,但無家庭監督之人
刑法298條略誘婦女罪:保護 自由法益
刑法240條和誘罪及241條略誘罪:保護 家庭(長)監督之人
故本題以婦女要件為解題
(D) 未滿20歲亦未婚,且有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保護之女子
不是婦女,所以不是刑法298略誘婦女罪保護的客體
以上為小弟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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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6958
刑法第298條之行為客體
1.滿20歲之婦女
2.已婚或離婚都可以
3.未受家庭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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