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擬殺害乙,將丙誤認為乙,持刀殺害致輕傷,後來發現錯誤,乃立即停止殺害行為,依司法實務之見解,甲應成立何罪?
(A)傷害既遂罪
(B)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C)殺人罪之不能未遂
(D)殺人罪之普通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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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0), B(418), C(68), D(1329), E(0) #654770

詳解 (共 8 筆)

#1353249
將丙誤認為乙 -> 客體錯誤
後來發現錯誤,乃立即停止殺害行為  -> 非依己意而中止,中止之原因為障礙(人錯了),所以是障礙未遂,故不成了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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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0210
適理之當然~砍錯人本來就會停手,根本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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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352
所謂殺人未遂即「已著手實施殺人行為,但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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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161
請問為什麼不能適用中止犯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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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8614

不成立中止犯的原因如下:
5db647552487b.jpg#s-701,366
 


中止犯需要誠心的因己意中止犯罪行為,本題的甲會中斷犯罪行為是因為發現自己殺錯人,但是他想殺乙的念頭並沒有打消,他單純眼ㄆㄧㄚˊ誤認丙是乙而已,可認他今天沒有認錯人的話是不會中止犯行的,因此無法認定他是誠心反悔,故不成立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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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631
由公職◆刑事訴訟法 移到 公職◆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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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2280

想請問(A)選項

依題意甲之行為應該已經傷害既遂了吧

只是本例中甲同時也成立殺人罪的未遂犯

依一行為觸犯兩罪名的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所以結論只論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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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5598

(A)傷害既遂罪(X)
(B)殺人罪之中止未遂(X;甲停止殺害行為,非因己意而是障礙所致[殺錯人了,外在因素],不成立中止犯)
(C)殺人罪之不能未遂(X)
(D)殺人罪之普通未遂(O;客體錯誤,無解於罪責之成立)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罪案件
裁判日期:民國 88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要旨:上訴人行為並非打擊錯誤 (方法錯誤) ,而係客體錯誤 (目的物錯誤) 。 其所攻擊之對象雖然錯誤,但其所認識之內容與現實所發生之事實,構成要件既相一致,自仍應負重傷既遂罪責。

刑法 第 27 條 (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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