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下列有關警察機關職務協助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警察機關職務協助係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9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B) 請求機關應於開始協助3日前,按個案以書面提出請求。
(C) 警察機關提供職務協助將嚴重妨害警察本身勤(業)務執行,應拒絕。
(D) 警察機關得與請求機關協議訂定協助期間,為長期性、統案性或常態性之職務協助。
統計: A(614), B(228), C(2220), D(189), E(0) #2301516
詳解 (共 6 筆)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A) 警察機關職務協助係依據行政執行程序法第19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B) 請求機關應於開始協助3 7日前,按個案以書面提出請求。
(C) 警察機關提供職務協助將嚴重妨害警察本身勤(業)務執行,應拒絕。
(D) 警察機關得與請求機關協議訂定協助期間,不得為長期性、統案性或常態性之職務協助。
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原則 第7點
警察機關得與請求機關協議訂定協助期間,不得為長期性、統案性或常態性之職務協助。
(A) 警察機關職務協助係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9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行政程序法第19條
(B) 請求機關應於開始協助3日前,按個案以書面提出請求。
7日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240090021000100-0901114
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要點 第6點
陸、行政機關申請警察機關職務協助,應於7日前以職務協助書申請。但申請協助重大任務者,應於14日前為之。
V(C) 警察機關提供職務協助將嚴重妨害警察本身勤(業)務執行,應拒絕。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9
行政程序法 第 19 條
(職務行政協助)
I.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II.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III.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IV.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V.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VI.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VII.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D) 警察機關得與請求機關協議訂定協助期間,為長期性、統案性或常態性之職務協助。
不得為
pdf檔,第 25 頁
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原則 第 7 點
警察機關得與請求機關協議訂定協助期間,不得為長期性、統案性或常態性之職務協助。
行政程序法 第19條 (職務協助之依據)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行政執行法 第 6 條(行政執行機關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情形)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
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第四點
請求警察機關提供職務協助,請求機關應於開始協助六日前,按個案以書面向有管轄權之警察分局或相當層級之警察機關提出請求;請求協助內容 跨越二個以上警察機關轄區者,得向其共同上級警察機關提出請求。但因情況急迫,未立即獲得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可能造成公安秩序或人員生命、 身體、自由或財產之危害者,請求機關得先以電話、傳真或口頭等方式提出請求,並於協助後三日內補送請求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