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警察人事條例及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現任警察官之改任,其作業要點,由內政部定之。
(B) 警察機關組織法規中正副首長及各級單位正副主管,均稱為主管職務。
(C) 開始執行巡邏或埋伏勤務至勤務終了時之狀態,稱為執行勤務中。
(D) 有關刑事、外事及其他需具專門學能之職務,均稱為專門性職務。
統計: A(1780), B(596), C(248), D(754), E(0) #2301519
詳解 (共 5 筆)
(A)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
現任警察官之改任,其作業要點,由銓敘部定之。
(A)現任警察官之改任,其作業要點,由內政部定之。
銓敘部
V(B) 警察機關組織法規中正副首長及各級單位正副主管,均稱為主管職務。
V(C) 開始執行巡邏或埋伏勤務至勤務終了時之狀態,稱為執行勤務中。
V(D) 有關刑事、外事及其他需具專門學能之職務,均稱為專門性職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6&flno=10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現任警察官之改任,其作業要點,由銓敘部定之。
(B) (D)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6&flno=1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本條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9條所稱主管職務,指警察機關組織法規中正副首長及各級單位正副主管。所稱專門性職務,指刑事、外事及其他需具專門學能之職務。
(C)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6&flno=16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本條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5條第1項第2款、第35-1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第1款、第36-1條第1項及第3項所稱執行勤務中,指開始執行下列勤務至勤務終了時之狀態:
一、交通指揮或稽查。
二、處理爆炸物品。
三、搶救災害或參與演習。
四、擔任特定警衛任務。
五、巡邏或埋伏。
六、拘提或逮捕案犯。
七、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之勤務。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35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5-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35-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36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6-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36-1
銓敘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