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照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聘任之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 始得提出申請介聘。
(B)為發展偏遠地區學校,應考量實際需要優先採取措施之一包括:加強教職員工生衛生保
健服務。
(C)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偏遠地區學校經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連任三次。
(D)混齡編班或混齡教學;其課程節數,不受課程綱要有關階段別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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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422), C(1576), D(829), E(0) #1828398
統計: A(131), B(422), C(1576), D(829), E(0) #1828398
詳解 (共 10 筆)
#2935798
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十條
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其遴選及聘任程序,由主管機關依實
際需要另定之;其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連任”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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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5737
C→第 六 條 本條例施行時已在職之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其任期及連任次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現任期少於四年者,得延長為四年。
二、已連任一次者,任期屆滿後,得依本條例之規定再連任一次。
三、未曾連任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連任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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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8433
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十條
「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其遴選及聘任程序,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之;其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並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連任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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