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關國家賠償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官非屬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B)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者,亦為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C)人民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前,應先經協議程序
(D)因公務員職務上所為之私法行為所受損害,不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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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29), B(205), C(103), D(1287), E(0) #342171

詳解 (共 4 筆)

#336304
第二條國家賠償責任).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國賠法採最廣義公務人員概念
132
3
#720703
因公務員職務上所為之私法行為所受損害-->依民事侵權行為
59
0
#426475

國賠法第13條   公務員損害賠償責任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
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54
0
#1213878
國賠13就是指的法官檢察官哦。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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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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