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稅捐稽徵法有關違反稅捐繳納或申報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B)代徵人以詐術不為代徵,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C)扣繳義務人侵占已扣繳之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D)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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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3), C(28), D(110), E(0) #410511

詳解 (共 3 筆)

#5646470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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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稅捐稽徵法41: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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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稅稽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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