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代為處理委託書徵求事務者於法規所定資格條件之實收資本額、人員異動及內部控制制度之徵
求作業程序修正時,應於異動或修正後幾日內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指定之機構申報?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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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425), C(28), D(67), E(0) #2061466
統計: A(110), B(425), C(28), D(67), E(0) #2061466
詳解 (共 2 筆)
#5543790
第 7-1 條
除證券商或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公司外,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辦理徵求事務之人員,含正副主管至少應有五人,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股務作業實務經驗三年以上。
(二)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
(三)本會指定機構舉辦之股務作業測驗合格。
三、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徵求作業程序,並訂定查核項目。
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應檢具前項相關資格證明文件送交本會指定之機構審核後,轉報本會備查,始得辦理代為處理徵求事務。
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得隨時檢查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條件,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不得拒絕,拒絕檢查者,視同資格不符,且於三年內不得辦理徵求事務;經檢查有資格條件不符情事時,經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於未補正前不得辦理徵求事務。
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於第一項資格條件之實收資本額、人員異動及內部控制制度之徵求作業程序修正時,應於異動或修正後五日內向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
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由專責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內部稽核,並作成書面紀錄,備供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查核。
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經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於未補正前不得辦理徵求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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