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以下關於「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的說明,何者是正確的?
甲、經鑑輔會鑑定,每十五位中度以上障礙程度學生置一位專任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乙、經鑑輔會鑑定,具重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的學生,置部分工時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丙、在教師督導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校生活、上下學等支持性服務
丁、在教師督導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協助班級學生在校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
(A) 甲丙,
(B) 甲丁,
(C) 乙丙,
(D) 甲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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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8), B(89), C(1104), D(223), E(0) #1265899
統計: A(288), B(89), C(1104), D(223), E(0) #1265899
詳解 (共 10 筆)
#1599639
key word
教師助理員: 中度 班級 學習評量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重度 個別或少數學生 生活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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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2231
甲、經鑑輔會鑑定,每十五位中度以上障礙程度學生置一位專任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應為教師助理員
依據---四、教師助理員: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 簡稱鑑輔會)鑑定,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 身心障礙學生,每十五人置專任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置部分工 時人員。
丁、在教師督導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協助班級學生在校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 應為教師助理員
教師助理員: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在 校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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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773
整理2F資料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 第 5 條 | 學校(園)設特殊教育班者,其員額編制如下: 一、教師: (一)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 1.幼兒園及國民小學:每班置教師二人。 2.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 (二)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 1.國民小學:每班置教師二人。 2.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 二、導師: (一)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 1.幼兒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兼任。 2.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導師一人, 由教師兼任。 (二)集中式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 (三)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由各級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每班得 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特殊教育需求,置專任、兼任或部分 工時人員。 四、教師助理員: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 簡稱鑑輔會)鑑定,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 礙學生,每十五人置專任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置部分工 時人員。<甲> 五、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鑑輔會鑑定,具重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置部分工時人員。<乙> 前項第一款教師員額,不受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 制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專任員額控留之限制。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員額,其員額配置及學生需求評估基準、程序,由 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 |
| 第 6 條 | 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工作職責、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 訓練及督導考核規定如下: 一、工作職責: (一)教師助理員: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在 校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丁> (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校之生 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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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690
四、教師助理員: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
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
求之身心障礙學生,每十五人置專任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置
部分工時人員。
五、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鑑輔會鑑定,具重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
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置部分工時人員。
一、工作職責: (一)教師助理員: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 生在校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 (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校 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一、工作職責: (一)教師助理員: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 生在校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 (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校 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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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學生學習、評量的人是「教師助理員」非「學生助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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