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國內大眾運輸工具依法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座位應設於鄰 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其比率不得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
(A) 五
(B) 十
(C) 十五
(D)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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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5), B(218), C(593), D(126), E(0) #608440

詳解 (共 3 筆)

#886089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3 條
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 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 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 無障礙運輸服務。 大眾運輸工具應依前項研商結果,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 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 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 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 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 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二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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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權法53條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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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3 條

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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