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A 縣有鑒於資訊休閒服務業(俗稱網咖)之管理衍生不少問題,但中央並無訂定專法,遂制定 A 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請問下列何種措施,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之規定,得於該自治條例的罰則中予以規範?
(A)吊銷執照
(B)沒入
(C)公告違法業者之姓名及違規情節
(D)停止營業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7), B(247), C(1282), D(4283), E(0) #492600

詳解 (共 10 筆)

#740221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164
1
#745716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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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其他種類行政罰(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B):沒入

(C):其他種類行政罰(三、影響名譽之處分)

(D):其他種類行政罰(一、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可一同對照「行政罰法」第1條及第2條規定以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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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051966
舉重明輕或舉輕明重的法理,是在法無明文才能權衡審酌拿來用.地制26III既已有明文,機關自無裁量餘地,自治條例的罰則就只能從這些處罰方法中選擇,而其中並未包括影響名譽處分(而且影響名譽處分的效果不見得輕微,一間公司被公布到全國皆知絕對不是小事).況且題目還有直接點明條文, 自不能用法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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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04900

1.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直轄市法規、縣()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

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

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是為地方「自治條例」得訂定行政罰之明文依

據。據此,地方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得於自 治條例中訂定「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2.同條第3項:「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

定行為之不利處分。」據此,地方自治條例得訂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以「勒令停工」、

「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為限。

 

3.行政罰法第2條則為:「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一、限制

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二、剝奪或消滅資

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四、警告性處分:

。」而「沒入」本為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之處罰之一。兩相對照,可知本題應選D

 

本題以地方制度法第26條內容為主要爭點。但也蘊含要考生與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內容相對

照的用意。行政罰的種類原本就是選擇題經常出現的考試重點。本題則是由地方制度法

中的行政罰規定切入,需要考生對於這兩個條文的記憶力,與歸納力。另外,聯結兩個條文

的聯結力,也是不可或缺的。這也是近年選擇的命題趨勢之一:經常可見兩個概念、兩

則法條或兩則實務見解的「對照」式題型,請考生多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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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352
勒扣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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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897
可以暫時不讓你做 但不能剝奪你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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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631
吊銷≠吊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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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924
C為什麼不能?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都允許了,何況較輕微的影響名譽之處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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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7458

處罰法定,法條沒說可以的,就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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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530
想請問A為何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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