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下列何種法院之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A)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B)聲請搜索經法院駁回之裁定
(C)聲請法官迴避經法院駁回之裁定
(D)法院准予羈押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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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 B(2061), C(303), D(164), E(0) #407940
統計: A(196), B(2061), C(303), D(164), E(0) #407940
詳解 (共 10 筆)
#608112
| 第 403 條 |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 院。 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 |
| 第 404 條 |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 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 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 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
| 第 128 條 |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 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 |
| 第 128-1 條 |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 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 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 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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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759
我的記法是:
"聲請搜索經法院駁回之裁定"是檢察官的申請會侵害到人民的權利,所以盡量不要使用到!
(A)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C)聲請法官迴避經法院駁回之裁定(D)法院准予羈押之裁定都屬於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所以可以提抗告!
40
1
#3497587
基本上對於人權有關之事項,都可以抗告,例如:羈押之裁定、搜索票的簽發、限制書等等
所以不必一定要死記,只要想想這個裁定有沒有侵犯人權就可以囉!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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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326
聲請搜索非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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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502
回NaMu:
選項B是說聲請搜索經法院「駁回」的裁定,所以要用
128-1 條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 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 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 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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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980
對於可抗告, 不可抗告事件大家都怎麼記啊, 好複雜哦!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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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141
第 23 條
聲請推事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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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096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 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 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 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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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840
請問B404第一項第二款不是有搜索嗎?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 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 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那B不是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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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352
速解:
不能抗告:沒收、保全、適用訴訟程序、附帶民事移送民事
-檢察官-補正、准許保全證據。
-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適用通常、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序審判。不得抗告。
-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不得抗告。
得抗告:限制自由與財產
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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