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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各類科_五等:刑事訴訟法大意#3239 |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各類科_五等:刑事訴訟法大意#3239

年份:96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0 刑事訴訟法就告訴乃論之罪之相關規定中,下列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 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B)告訴期間為自犯罪發生後起算六個月
(C)告訴乃論之罪,犯罪被害人得毋庸先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而逕行向法院提起自訴
(D)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欲撤回告訴,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撤回告訴者,不生撤回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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