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何項情形,得不暫予收容?
(A)懷孕 6 個月
(B)有 6 個月大孩子之母親
(C)為 14 歲青少年
(D)已與我國有戶籍國民同居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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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8), B(98), C(128), D(89), E(0) #1858307
統計: A(1098), B(98), C(128), D(89), E(0) #1858307
詳解 (共 8 筆)
#4425587
*得不暫予收容* (陸港澳.無戶國準用)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五、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六、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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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885
補充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7
受收容人為女性,其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者,得准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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