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但下列何者經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A)總統
(B)立法委員
(C)公立大學校長
(D)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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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46), C(1245), D(48), E(0) #1858308
統計: A(15), B(46), C(1245), D(48), E(0) #1858308
詳解 (共 3 筆)
#4766321
國籍法第20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得擔任之公職: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構
)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
、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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