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請問大陸新住民自結婚來臺居住至取得戶籍之流程,下列何者正確?
(A)團聚-結婚登記-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歸化
(B)團聚-結婚登記-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
(C)依親簽證-結婚登記-長期居留-定居
(D)依親簽證-結婚登記-長期居留-歸化
統計: A(86), B(1290), C(57), D(17), E(0) #1858313
詳解 (共 4 筆)
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
配偶均先以「團聚」入境
→辦理結婚登記
→申請依親居留
→(依親居留滿4年,每年在臺居住逾183天)申請長期居留
→(長期居留滿2年,每年在臺居住逾183天)申請定居
→持定居證向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
港澳地區居民:《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辦理結婚登記
→向移民署申請居留證
→(居留滿3年或生下小孩滿1年)取得定居權、申領身分證
其他國家地區外籍人士:《國籍法》
辦結婚登記
→移民署申請居留
→(合法居留連續3年、且每年183天居留事實)申請歸化
→(外籍配偶歸化後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移民署申請無戶籍國民居留
→(連續居住1年,或居留滿2年每年居住270 日以上,或居留滿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申請定居
→取得定居證後至戶政事務所設立戶籍及請領國民身分證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7 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類別及數額,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四、符合國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