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刑事訴訟的期日與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期間之計算,依刑法之規定
(B)期日,為訴訟程序施行的日期
(C)期日,有重大理由得予以變更
(D)上訴期間之遲誤,以回復原狀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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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3), B(66), C(98), D(157), E(0) #3225211
統計: A(793), B(66), C(98), D(157), E(0) #3225211
詳解 (共 4 筆)
#7335533
刑事訴訟法§65:期間之計算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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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63:期日之傳喚或通知義務
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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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64:期日之變更或延展
1.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2.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
2.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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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67:回復原狀~條件
1.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2.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2.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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