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下列何者,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A)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B)被告懷胎 5 月以上或生產後 2 月未滿者
(C)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且非累犯或有犯罪之習慣者
(D)被告回家探望臨終之至親
統計: A(87), B(123), C(667), D(1653), E(0) #3311398
詳解 (共 4 筆)
說明:
本題考查的是刑事訴訟法關於具保停止羈押的規定,特別是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列舉的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的情況。
法源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第 1 項:「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這是聲請具保停押的基本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選項分析:
-
(A) 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3 款,這是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的情形,法院不得駁回其聲請,因此選項 (A) 錯誤。
-
(B) 被告懷胎 5 月以上或生產後 2 月未滿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2 款,這是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的情形,法院不得駁回其聲請,因此選項 (B) 錯誤。
-
(C) 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且非累犯或有犯罪之習慣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1 款,這是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的情形。選項中也明確提到「且非累犯或有犯罪之習慣者」,排除了但書規定的例外情形,因此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其聲請,所以選項 (C) 錯誤。
-
(D) 被告回家探望臨終之至親: 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 並未將此情形列為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的事由。這屬於法院裁量的範圍,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案情,決定是否准許。因此,法院得駁回此聲請,選項 (D) 正確。
三段論法 (針對選項 D):
-
大前提: 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列舉了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的情形,未列舉的事由,法院有裁量權決定是否准許,可以駁回聲請。
-
小前提: 被告回家探望臨終之至親並非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列舉的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的事由。
-
結論: 因此,法院得駁回被告以回家探望臨終之至親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總結:
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列舉了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的情形,只有符合該條列舉情形,法院才不得駁回。選項 (A)、(B)、(C) 皆屬於第 114 條規定的情形,而選項 (D) 並非該條列舉的事由,因此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因此,答案為 (D)。
|
第 114 條
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ㅤㅤ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 (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累犯仍然得駁回其聲請
ㅤㅤ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ㅤㅤ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