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議會在審議地方政府所提之預算案時,不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A)減少收入之提議
(B)增加支出之提議
(C)附加條件或期限,但以法律或自治法規未禁止者為限
(D)做成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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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652), C(16), D(13), E(0) #2994527

詳解 (共 3 筆)

#5612394

§40

總預算案

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2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議會、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由市府、公所發布之

議會、代表會對市府、公所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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