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有關教育部設置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的人員組成,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 由 27 至 35 位委員組成
(B) 教育部長為召集人
(C) 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D) 委員任期為二年
統計: A(180), B(1074), C(104), D(309), E(0) #870167
詳解 (共 8 筆)
(B)召集人由教育部長指定人員兼任之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依其專業領域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機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
員由召集人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
、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
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
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
出缺時,得依其專業領域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機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 法規名稱: |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
均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相關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並予公告: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全國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七、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八、專業人員。
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代表。
十、相關機關(構)代表。
十一、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召集人、副召集人及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款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
政人員與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
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部長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會
相關行政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指定相關人員擔任之。
.第 八 條
本會委員及各小組、分組成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本會委員及各小組、分組成員,其由機關(構)、團體或組織代表擔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聘(派)任期間因故出缺、異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
職務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聘任期間,有不
適任情形者,本部得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