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根據我國「師資培育法」的規定,師資培育課程,應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
學校(班)師資類科分別規劃,但為配合教學需要,哪兩類師資類科得合併規劃?
(A)中等學校、國民小學
(B)國民小學、幼稚園
(C)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
(D)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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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5), B(728), C(158), D(711), E(0) #1559666
統計: A(1465), B(728), C(158), D(711), E(0) #1559666
詳解 (共 4 筆)
#3163509
第 7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之師資類科,分別規劃。
二、各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師資培育內容及各類科名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教學需要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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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9080
師資培育法 第七條 (民國106年06月14日)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之師資類科,分別規劃。
二、各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師資培育內容及各類科名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教學需要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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