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有誤?
(A)簡易訴訟由獨任法官裁判之
(B)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得經由言詞辯論
(C)簡易判決書得僅記載其要領
(D)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記點處分而涉訟者,得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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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4267), C(826), D(490), E(1) #142228
統計: A(127), B(4267), C(826), D(490), E(1) #142228
詳解 (共 10 筆)
#175053
第233條
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行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筆錄一併送達於他造。
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行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筆錄一併送達於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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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412
最佳解是 舊法條~ 您手邊有新法條的請照新的~
§233:
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已刪除此條文。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筆錄一併送達於他造。
§236: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一審原則:言詞辯論)
§233: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筆錄一併送達於他造。
§236: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一審原則: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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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626
簡易-言詞辯論
交通裁決-不經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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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0
第 229 條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 而涉訟者。
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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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254
(A)簡易訴訟由獨任法官裁判之=>232
(B)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得經由言詞辯論=>233
(C)簡易判決書得僅記載其要領=>234
(D)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記點處分而涉訟者,得適用簡易訴訟程序=>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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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503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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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505
行政訴訟法舊法 第233條 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新法已刪除這一段,所以簡易訴訟程序是應言詞辯論還是不用言詞辯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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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708
※本法(行政訴訟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2.01.09 修正及增訂之第 131、1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
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 102.01.09 修正及增訂之第 131、1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
院以命令定之。
新修正的法規已刪除此條文,
生效後應該就是應言詞辯論。
不過施行前(目前)應該還是適用得不經言詞辯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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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676
(B)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得經由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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