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公民投票法規定,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直轄市必須至少繼續居住多久以上,才可以為直轄市公民投票之提案人、連署人?
(A)4個月
(B)6個月
(C)8個月
(D)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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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3), B(1316), C(4), D(3), E(0) #189494
統計: A(373), B(1316), C(4), D(3), E(0) #189494
詳解 (共 3 筆)
#456930
| 第 8 條 |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 (市) 繼續居住六個月 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 (市)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 署人及投票權人。 提案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提案提出日為準;連署人年齡及居 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連署人名冊提出日為準;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 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均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於重行投票時,仍以算至原投票日 前一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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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8519
公投6個月
選罷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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