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公務人員不服主管機關對其級俸之審定,得循何種管道謀求救濟?
(A)提起申訴、再申訴
(B)提起復審、行政訴訟
(C)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D)提起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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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1), B(9367), C(329), D(411), E(0) #603299
統計: A(1501), B(9367), C(329), D(411), E(0) #603299
詳解 (共 10 筆)
#876071
| 第 25 條 I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388敘明是訴願跟行政訴訟沒錯,但依照保障法25條,有規定類此處分以復審為救濟管道,而如同我上面所解釋的,復審是" 相當於 " 訴願程序,因此與釋字388所稱" 訴願 " 其實是一樣的,所以說這題大概是同時考了388跟保障法25條,以上。 有錯請指教,希望有幫到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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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221
級俸跟金錢有關,對公務人員有重大影響,可依釋字298提起復審、行政訴訟以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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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747
一般人-行政處分-訴願-行政訴訟
公務員-1行政處分-30日內復審-兩個月內行政訴訟(懲處)
-2工作條件-30日內申訴-30日內再申訴(不可走行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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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1762
申訴、再申訴是針對內部管理措施、工作安排等不影響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救濟手段,而複審、行政訴訟是針對影響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救濟手段,如免職(服公職權利)、薪資(財產權),題目的級俸是屬於薪資核定,所以是走複審、行政訴訟途徑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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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767
因為級俸之審定會對公務員足以改變身份或產生重大影響,所以是行政處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 25,得提起複審,再不服,就行政訴訟。(參考大法官釋字 §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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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630
公務員不會有訴願這項救濟方式
要嘛就復審,申訴、再申訴..最後就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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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622
公務員若有訴願的程序要走的話,都是打{復審},若再不服則再提{行ˋ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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