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高考及格經分發交通部公路總局擔任 5 等科員,任職 6 個月後即因執行職務涉及貪污瀆職而遭免職,甲不服而擬提起爭訟,
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向交通部提起訴願
(B)甲應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起再審議
(C)
甲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D)甲應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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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8), B(590), C(9333), D(73), E(0) #610856
統計: A(328), B(590), C(9333), D(73), E(0) #610856
詳解 (共 10 筆)
#1008290
免職是依據考績法,而且可申請復審及提起行政訴訟。
懲戒法(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才是移請公懲會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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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758
To4樓
免職跟免除職務是不一樣的
免職→公務人員考績法
免除職務→公務員懲戒法(永遠都不能當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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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338
A.提起復審
B.提起再審
D.為行政處分不得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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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89
104.5.20公懲法已修正,
第九條新增免職處分,
64條不服懲戒案件之判決,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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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674785
懲戒: 公務員懲戒法;懲處: 公務員考績法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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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980
不好意思,我下午看是寫再審議,現在已經變成再審了,可能是系統更新的關係,因為今天是公懲法施行的日期,不過真的很不好意思,說了錯誤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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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991
哈哈~好險不是法典壞掉就好了~^_^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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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565
修法之後「再審議」此用語已不存在,僅存「再審」,所以答案不會變更
但重點是現今還未施行,所以還是沿用舊法的情況下,答案還是(C)
但重點是現今還未施行,所以還是沿用舊法的情況下,答案還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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