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行政處分作成後,原則上具有存續力。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法中限制行政處分存續力之制度?
(A)由行政機關廢止原行政處分
(B)由行政機關撤銷原行政處分
(C)
行政處分因特定事由而無效
(D)處分因程序重新進行而變更
統計: A(196), B(337), C(3760), D(3724), E(0) #610840
詳解 (共 10 筆)
(B)撤銷,表示存續力至撤銷日為止。
(C)無效,表示一開始即無效,不存在的行政行為,無存續力問題。
(D)重新進行而變更,存續力變更後繼續持續。
故(A)(B)(D)有限制存續力,(C)則無。
有關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下命處分生效後即有執行力,但執行力因當事人提起行政爭訟而受影響
(B)行政處分之規制內容僅對相對人發生拘束力
(C)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人民即不能再以行政爭訟方法尋求撤銷或變更
(D)行政機關對於其他機關之行政處分,原則上得進行實質內容適法性之審查,不受該處分之拘束
102 年 - 102年農田水利會新進職員聯合統一考試試題-行政法(40題)#9620答案:C
(A)行政執行法第4條 + 訴願法第93條 +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執行力
指行政處分之義務人,於處分生效時未履行處分所載之內容或義務時,行政機關得自力強制執行,毋庸待行政救濟程序後始能為之。又稱為行政處分之自行執行力。
(B)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實質存續力
有效之行政處分效力,除拘束原處分機關、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外,亦具有拘束其他機關、法院或第三人之效果。
指行政處分之內容,對於其相對人、利害關係人與原處分機關具有拘束之效力,不得任意否認其效力而予以廢棄之。
(C)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III 形式存續力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人民無法再經由行政行政爭訟救濟程序爭執行政處分之效力。此種對於人民產生之拘束效力,又稱「不可爭力」或「不可撤銷性」。
(D) 行政處分對於有權審查以外之機關,具有構成要件效力,他機關不得再為實質審查,除非是他的上級。
甲持某國立大學畢業證書報考國家考試,考選部應承認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此係屬於行政處分何種效力之表現?
(A)實質存續力 (B)形式存續力 (C)構成要件效力 (D)執行力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2 年 - 102年普通考試#10511答案:C
確認處分不得再以通常之行政救濟程序加以變更時,該處分即具有:
(A)實質存續力(B)形式存續力(C)構成要件效力(D)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