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委託人陳董將設立於低稅負地區之受控外國公司(CFC)股權交付境外信託,依財政部發佈之 相關課稅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境外信託財產之經濟利益實質受益人為課稅對象
(B)若屬孳息受益人未確定者,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為委託人之 CFC
(C)若屬他益信託而受益人已確定且特定者,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為信託受益人之 CFC
(D)境外信託實質受益人為多位家人,家人申報 CFC 之立場不同,雖有一人申報,其他家人 仍無被稽核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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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 C(2), D(93), E(0) #3334712

詳解 (共 1 筆)

#6333429

答案是 (D) 境外信託實質受益人為多位家人,家人申報 CFC 之立場不同,雖有一人申報,其他家人仍無被稽核之可能。

解析:根據財政部所發佈的相關課稅函令,境外信託的課稅原則是依據信託財產經濟利益的實質受益人來課稅。也就是說,當信託的受益人已確定且特定時,其低稅負區關係企業應歸屬於這些信託受益人的 CFC;若孳息受益人尚未確定,則仍視為委託人的 CFC。至於選項 (D) 所述,主張若境外信託實質受益人為多位家人,僅有一人申報即可,其他家人就不會被稽核,這與課稅原則不符。實際上,各受益人應分別按其經濟利益比例負擔相應稅責,國稅機關有權核查所有實質受益人的申報情況,因此 (D) 的敘述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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