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甲為某公司設計保全系統,為還賭債,找來乙丙,提供保全系統設計圖,由乙丙出面破壞保全系統,竊取保險庫中的現金及珠寶飾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是乙丙的幫助犯
(B)甲是乙丙的教唆犯
(C)甲是乙丙的間接正犯
(D)甲與乙丙是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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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5), B(347), C(430), D(4308), E(0) #198220
統計: A(305), B(347), C(430), D(4308), E(0) #198220
詳解 (共 6 筆)
#483478
所謂共同正犯'即二人以上基於犯意的聯絡'且有行為之分擔'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亦即彼此有犯意(意思)聯絡'且分工實施構成要件之人 ~ EX.刑法136(1)聚眾犯....
所謂間接正犯'是以第三人為工具'利用第三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亦即間接正犯是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利用無故意'無責任或具阻卻違法事由之第三人去實現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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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989
共同正犯•••2人以上,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間接正犯•••以第三人為工具
直接正犯•••以物為工具(ex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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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44
因為甲有提供保全系統設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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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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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
釋字第 10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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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54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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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
以共同犯罪之意,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等,均共同正犯? class='t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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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本院院字第一九○五號、第二○三○號之一、第二二○二號前段等解釋,其旨趣尚屬一致。 class='t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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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19
41.甲為某公司設計保全系統,為還賭債,找來乙丙,提供保全系統設計圖,由乙丙出面破壞保全系統,竊取保險庫中的現金及珠寶飾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D)甲與乙丙是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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