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四條教育提到締約國應確保於各級教育實行融合教育制度
及終身學習,下列何者不屬於要達成的目的:
(A) 使身心障礙者能有效參與社會
(B) 發展身心障礙者之人格、才華與創造力
(C) 提升身心障礙者之就業能力
(D) 加強對人權、基本自由及人類多元性之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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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511), C(1297), D(109), E(0) #2349286
統計: A(18), B(511), C(1297), D(109), E(0) #2349286
詳解 (共 3 筆)
#4635358
第 24 條 教育
1.締約國確認身心障礙者享有受教育之權利。為了於不受歧視及機會均等之基礎上實現此一權利,締約國應確保於各級教育實行融合教育制度及終身學習,朝向:
(a)充分開發人之潛力、尊嚴與自我價值,並加強對人權、基
本自由及人之多元性之尊重;
(b)極致發展身心障礙者之人格、才華與創造力以及心智能力
及體能;
(c)使所有身心障礙者能有效參與自由社會。
C→屬27條工作與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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