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依據 108 年 4 月 24 日新修正《特殊教育法》,以下何者為新修正事項?
甲、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丙、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丁、加強辦理普通班教師、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以利訂定個別化
教育計畫。
(A) 甲乙
(B) 甲乙丙
(C) 乙丁
(D) 乙丙丁
詳解 (共 5 筆)
未解鎖
修正[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加強辦理普通...
未解鎖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EN 修正日期:...
未解鎖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