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據《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教師助理員之員額編制每十五人置專任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置部分工時人員
(B)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C)於設有宿舍之學校應置住宿生管理員兩人
(D)專業輔導人員及專任輔導教師至少應各置一人
統計: A(1231), B(236), C(523), D(1404), E(0) #2388800
詳解 (共 10 筆)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1121220)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全文 17 條,除第 10 條第 1 項第 8 款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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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B)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第 10 條
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一人。
二、秘書:設二十五班或三學部以上之學校,置秘書一人。
三、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
四、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教師三人。
五、導師:
(一)幼兒部、國小部及國中部,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兼任之。
(二)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之。
六、特殊專才者:依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規定,由校長聘兼之。
七、教師助理員:每班置一人。但每班人數未達第六條所定最高人數二分之一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視學生障礙程度及服務需求,核准以部分工時進用。→(A)
八、住宿生管理員:於設有學生宿舍之學校,置四人→(C);其住宿學生人數超過四十人者,依下列規定增置之:
(一)幼兒部及國小部:每增加十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學生以視覺障礙及多重障礙為主者,每增加八人,增置一人。
(二)國中部:每增加十五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學生以視覺障礙及多重障礙為主者,每增加八人,增置一人。
(三)高中部及高職部:每增加十五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學生以視覺及多重障礙為主者,每增加八人,增置一人。
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專任輔導教師:依學生需要進用六人至九人,其中專業輔導人員及專任輔導教師至少應各置一人。→D
(A)教師助理員員額編制每十五人置專任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置部分工時人員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之規定。
題目問的是「特殊教育學校」中的教師助理員,是依據《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之規定如下:
教師助理員:每班置一人。但每班人數未達第六條所定最高人數二分之一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視學生障礙程度及服務需求,核准以部分工時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