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在法規中明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雇員工不得以婚姻加以歧視。」的是:
(A)兩性平權法
(B)勞動基準法
(C)家庭暴力防治法
(D)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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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9), B(345), C(9), D(485), E(0) #103727
統計: A(619), B(345), C(9), D(485), E(0) #103727
詳解 (共 3 筆)
#64015
| 第 5 條 |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 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 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 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 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或健康檢查檢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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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266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雇員工不得以婚姻加以歧視。」 ------- 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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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720
就業服務法不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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