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少數股東提案權:
(A)公司受理股東提案,受理期間不得少於 15 天
(B)股東所提議案以 300 字為限
(C)提案股東不得委託他人而應採親自出席股東會,俾參與議案討論
(D)持有公司股份總數 3%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案,但以一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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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403), C(17), D(27), E(0) #206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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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6919
少數股東提案權:(A)公司受理股東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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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8351
  1.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2.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3.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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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21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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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2-1 條 持有已發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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