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不得以其航空器從事營利性飛航或出租供他人從事飛航活動。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為中華民國國民、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且航空器 (A)可以與其它個人共同持所有權 (B)若為國內租用,可豁免所有權限制 (C)若有國際租賃,必須有所有權人證明 (D)必須具全部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