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傷害罪嫌,但法院進行審判程序時,認被告之傷害行為應構成重傷害未遂罪,且依照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被告另涉及妨害自由行為。依實務見解,此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A)法院僅依起訴罪名審理並終結案件為已足
(B)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妨害自由部分未起訴,法院毋庸審理
(C)法院應告知被告原先起訴之傷害罪名可能變更為重傷害未遂罪名,且應一併審理妨害自由部分, 同時告知被告尚涉及妨害自由之犯罪嫌疑及罪名
(D)法院應曉諭檢察官追加起訴妨害自由部分,始得加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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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677), C(4074), D(737), E(0) #3048831

詳解 (共 9 筆)

#5713136
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 第一章公訴 第二節起訴 第 267 條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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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406

審判不可分原則(僅限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包括告訴乃論之罪):國家之刑罰權係對於每一犯罪事實存在,單一之犯罪事實,實體法上之刑罰權僅有一個,在訴訟法上亦無從分割。 故檢察官以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起訴之案件,法院應將其有關係之部分合一審判,不能予以分割裁判,或僅就其中一部分事實加以審判,而置其他有關係之部分於不論
重傷害未遂罪、妨害自由→非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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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6663
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傷害罪嫌,但法院進行審判程序,認被告之傷害行為應構成重傷害未遂罪, 且依照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被告另涉及妨害自由行為。依實務見解,此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A) 法院僅依起訴罪名審理並終結案件為已足
(B) 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妨害自由部分未起訴,法院毋庸審理
(C) 法院應告知被告原先起訴之傷害罪名可能變更為重傷害未遂罪名,且應一併審理妨害自由部分, 同時告知被告尚涉及妨害自由之犯罪嫌疑及罪名
(D) 法院應曉諭檢察官追加起訴妨害自由部分,始得加以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所定訊問被告,應告以犯罪之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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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5353
依照「公訴不可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除了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顯在性犯罪事實)外,如有他部犯罪事實未被起訴(可能是未發覺或未記載),也就是根據前述的單一犯罪事實概念法院所得審判的範圍乃是該罪的犯罪事實,而不受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範圍的拘束。因此法院若在審判中發現他部事實即可擴張審理,不構成訴外裁判之違法。而單一犯罪事實的概念也確定了既判力所及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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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5450
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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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6287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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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5633
(C) 法院應告知被告原先起訴之傷害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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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0248
本題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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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4808
1 審判程序=準備程序+審理程序
2 不告不理原則、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法院係依照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處理,故不需要依照第265條「追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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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院僅依起訴罪名審理並終結案件為已足
(B) 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妨害自由部分未起訴,法院毋庸審理
(D) 法院應曉諭檢察官追加起訴妨害自由部分,始得加以審理
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重傷害未遂罪、妨害自由部分皆在起訴書記載中,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於準備程序釐清審判範圍即可,無須另行起訴、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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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院應告知被告原先起訴之傷害罪名可能變更為重傷害未遂罪名,且應一併審理妨害自由部分, 同時告知被告尚涉及妨害自由之犯罪嫌疑及罪名
準備程序就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確定後,應先告知所犯所有罪名,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ㅤㅤ
【刑事訴訟法】
第 267 條: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其效力及於全部
ㅤㅤ
第 268 條: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ㅤㅤ
第 273 條:
1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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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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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5 條: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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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說:
 (一) 、檢察官對起訴效力範圍之「主張」法院對起訴效力範圍之「判斷」,應屬二事:
依「不告不理」之原則,判決事實不得超過起訴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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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控訴即審理範圍之特定,隨訴訟階段不同而呈現浮動狀態:
......
2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雖經修正,並於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之事項...並非給予檢察官在起訴後「重新變動」起訴書...係在釐清法院審判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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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所謂「犯罪事實之擴張」與「訴之追加」係不相同之概念,
「犯罪事實之擴張」係指裁判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受訴法院對於未經起訴之他部犯罪事實,自應一併審判,檢察官亦得「促請」或「主張」犯罪事實應予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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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犯罪是否起訴應以起訴書曾否就犯罪事實加以記載為準,與所犯法條之記載無相,向為實務之通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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