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在姓名條例尚未實施前於其廚師執照未使用本名,日後甲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改註或換發時,甲應行之程序或應檢附之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應敘明證件上姓名與本姓名不符原因
(B)檢附應更正姓名之執照
(C)檢附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足資證明二名同屬一人之文件
(D)檢附保證二名同屬一人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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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54), C(58), D(410), E(0) #3225163
統計: A(81), B(54), C(58), D(410), E(0) #3225163
詳解 (共 2 筆)
#6281821
姓名施行條例細則 第 11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更正學歷、資歷、執照、財產及其他證件上之姓名者,應填具申請書,敘明證件上姓名與本姓名不符原因(A),並檢附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足資證明二名同屬一人之文件(C)及應更正姓名之學歷、資歷、執照、財產及其他證件(B),分別申請原發證機關或其主管機關改註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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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 第11條
1 在本條例施行前,有第六條(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第七條(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所定未使用本名情事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向原權責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更正為本名;有第六條所定未使用本名情事者,得以學歷、資歷、執照、其他證件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名字為準,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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