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目的,一方面是確保無罪推定原則,一方面則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證據被湮滅
(B)偵查不公開原則仍有例外,於依法令或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合法權益而有必要時,仍得公開或揭露 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C)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並非公務員,因此關於其於偵查中依法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得公開或揭露 之,不受法律之限制
(D)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自亦有權得就所得悉之事 項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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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6), C(157), D(9), E(0) #3564669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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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在這道題目中,我們需要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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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5 條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前項限制或禁止事由應記明於筆錄。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項但書禁止辯護人在場,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其他辯護人在場陪同,應再行告知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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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45偵查不公開或揭露原則
1.偵查,不公開之。
2.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3.前項限制或禁止事由應記明於筆錄。
4.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項但書禁止辯護人在場,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其他辯護人在場陪同,應再行告知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
5.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6.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7.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A:正確。保護嫌疑人名譽 + 防止罪犯互相聯絡。
B:正確。第五項之但書。
C:辯護人雖非公務員,但也為本條第五項所列之受限人員。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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