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刑罰之制定應符合比例原則,請依司法院大法官對此之解釋來判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得將特定事項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
(B)國家刑罰權之規定,其內容須符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
(C)刑罰中誣告罪之反坐規定,立法雖嚴,但仍屬必要,並無違憲
(D)刑罰之規定,如僅強調同害之原始報應,即有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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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92), C(1837), D(521), E(0) #135315

詳解 (共 6 筆)

#357086


(A)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所明定,國家為實現刑罰權,將特定事項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

(B)其內容須符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方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D)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立法目的係為肅清煙毒、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藉以維持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乃以特別法加以規範。有關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該條例之罪者,固亦得於刑法普通誣告罪之外,斟酌立法目的而為特別處罰之規定。然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未顧及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應以其行為本身之惡害程度予以非難評價之刑法原則,強調同害之原始報應刑思想,以所誣告罪名反坐,所採措置與欲達成目的及所需程度有失均衡;其責任與刑罰不相對應,罪刑未臻相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比例原則"未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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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916
反坐即以其誣告之罪而定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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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280

釋字551號似乎有修正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6早已刪除,

現適用刑法第169條,如下: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有人能有更好的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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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20

刑罰之規定,如僅強調同害之原始報應,即有違比例原則 !!

能不能解釋一下呢!!謝謝!!!最佳解看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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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1054
大法官解釋第551號 節錄
然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未顧及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應以其行為本身之惡害程度予以非難評價之刑法原則,強調同害之原始報應刑思想,以所誣告罪名反坐,所採措置與欲達成目的及所需程度有失均衡;其責任與刑罰不相對應,罪刑未臻相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比例原則未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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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8107
42.司法院大法官對此之解釋刑罰之制定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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