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規定,關於身心障礙幼兒暫緩入學的敘述,下列何者較為適切?
(甲)各教育階段皆可提出暫緩入學申請(乙)暫緩入學必須經過鑑輔會審查核定(丙)國民小學階段最高暫緩期間為 2 年(丁)暫緩期間得依教育需求申請相關服務。
(A)甲、乙
(B)甲、丙
(C)乙、丁
(D)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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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37), C(316), D(40), E(0) #3473474
統計: A(80), B(37), C(316), D(40), E(0) #3473474
詳解 (共 3 筆)
#7383808
依據最新**《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法規於 113 年修正)及《特殊教育法》、《強迫入學條例》相關規定,針對身心障礙適齡兒童「暫緩入學」的規範分析如下:
• (乙) 暫緩入學必須經過鑑輔會審查核定:【敘述正確】
依據實施辦法第五條,暫緩入學之鑑定與審查原則,是由「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輔會)」安排評估人員以多元評量方式評估,確認符合身心障礙鑑定基準後,由鑑輔會進行綜合研判與審核核定。
• (丁) 暫緩期間得依教育需求申請相關服務:【敘述正確】
依據實施辦法,核定暫緩入學一年期間,得依兒童之特殊教育需求,申請就讀教保服務機構(如幼兒園)或特殊教育學校、接受早期療育或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等相關適性教育與支持服務。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甲) 各教育階段皆可提出暫緩入學申請:【錯誤】
根據本辦法第二條,法規所稱「暫緩入學年齡」,僅指「暫緩入國民小學就讀之年齡」(即延後入小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教育等其他教育階段,依法只有「延長修業年限(延畢)」之規定,並沒有「暫緩入學」的機制。
• (丙) 國民小學階段最高暫緩期間為 2 年:【錯誤】
依據實施辦法第二條及第五條規定,暫緩入學**「以一年為限」**(即比國民教育法規定之就讀年齡暫緩一年),並不存在可以最高暫緩 2 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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