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下列哪一項不是適性教材 服務的項目之一?
(A)手語
(B)放大字體
(C)報讀服務
(D)有聲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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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2), C(66), D(7), E(0) #3473445

詳解 (共 5 筆)

#6514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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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6229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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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
幼兒使用之適性教材服務,包括點字、放大字體、有聲書籍與其他觸覺式
、色彩強化、手語、影音加註文字、數位及相關軟體等學習教材,並配合
學生及幼兒發展,提供使用指導及後續調整服務。

第 十二 條
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運用教師助理員、特
教學生助理人員、住宿生管理員、協助同學及相關人員,提供身心障礙學
生及幼兒之校園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包括錄音與報讀服務、掃描校對、
數位轉換、提醒服務、手語翻譯、同步聽打、代抄筆記、輔具使用、心理
及社會適應、行為輔導、日常生活所需能力訓練與協助及其他必要學習與
人力協助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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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8707

第 十一 條
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使用之適性教材服務,包括點字、放大字體、有聲書籍與其他觸覺式
、色彩強化、手語、影音加註文字、數位及相關軟體等學習教材
,並配合學生及幼兒發展,提供使用指導及後續調整服務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9181&kw=支持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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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1758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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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5177
報讀屬於校園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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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743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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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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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1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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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內容 正誤 理由說明 (A)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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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9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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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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