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募集與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多少?
(A)百分之百
(B)百分之二百
(C)百分之三百
(D)百分之四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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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97), C(1), D(25), E(0) #634099
統計: A(14), B(97), C(1), D(25), E(0) #634099
詳解 (共 4 筆)
#3731335
證券交易法
第28-4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
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公司法第
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一、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
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
二、前款以外之無擔保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
債餘額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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