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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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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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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
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年份:
113年
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42. 甲很喜愛乙持有的7吋平板筆電,但不敢直接向乙表示,回家後寫line給乙,表示願用3 萬元高價購買該平板筆電,不料乙尚未讀他的line,甲卻因氣溫驟降當晚猝逝。請問該 要約效力為何?
(A)有效
(B)效力未定,應經甲之繼承人承認始生效力
(C)無效
(D)有效,但甲之繼承人得撤銷該要約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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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MoAI - 您的AI助手
B1 · 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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