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多久期間為一 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A)15 日
(B)1個月
(C)2 個月
(D)3 個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 B(115), C(15), D(6), E(0) #424892

詳解 (共 1 筆)

#1485811

營業稅第 35 條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前二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