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司法警察巡邏時行經一住戶之窗外,聽到屋子內有人辱罵髒話,且一名女子大喊救命,遂破門而入, 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司法警察搜索違法,應先取得搜索票後,才能合法進入該住宅
(B)司法警察搜索違法,此種破門而入之情形應僅限於 24 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 者,方得無令狀搜索
(C)司法警察搜索合法,只要破門後取得該名女子之同意,即屬合法之無令狀搜索
(D)司法警察搜索合法,因就客觀情形已可合理相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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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2), C(19), D(1141), E(0) #2792398

詳解 (共 4 筆)

#5192544
應該是用這一條第 131 條(無令狀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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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5600
逕行搜索──對「人」的搜索 因逮捕、追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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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4604
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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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5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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