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對幼兒提供之服務,包含哪些?
甲、幼兒園 乙、社區互助式 丙、職場互助式 丁、居家式托育 戊、部落互助式
(A) 甲乙丙戊
(B) 乙丙戊
(C) 甲丁
(D) 甲乙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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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5), B(17), C(57), D(1187), E(0) #3440793
統計: A(545), B(17), C(57), D(1187), E(0) #3440793
詳解 (共 7 筆)
#6431941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指以下列方式對幼兒提供之服務:
(一)居家式托育。
(二)幼兒園。
(三)社區互助式。
(四)部落互助式。
(五)職場互助式。
三、教保服務機構:指以前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者。
四、負責人:指教保服務機構依本法及其相關法規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
五、教保服務人員:指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六、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指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監察人及前二款以外,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人員。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指以下列方式對幼兒提供之服務:
(一)居家式托育。
(二)幼兒園。
(三)社區互助式。
(四)部落互助式。
(五)職場互助式。
三、教保服務機構:指以前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者。
四、負責人:指教保服務機構依本法及其相關法規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
五、教保服務人員:指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六、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指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監察人及前二款以外,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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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658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 幼兒教育及照顧:指以下列方式對幼兒提供之服務:
- 居家式托育。(丁)
- 幼兒園。(甲)
- 社區互助式。(乙)
- 部落互助式。(戊)
- 職場互助式。(丙)
- 教保服務機構:指以前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者。
- 負責人:指教保服務機構依本法及其相關法規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
- 教保服務人員:指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指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監察人及前二款以外,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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