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規
定,學生受學校處分或措施,權益遭受學校違法或不當
侵害時,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
(A)10 日
(B)14 日
(C)20 日
(D)30 日 內
以書面向學生申評會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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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8), B(660), C(6407), D(1723), E(0) #606432
統計: A(1408), B(660), C(6407), D(1723), E(0) #606432
詳解 (共 10 筆)
#880019
教師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學生-->學生申評會-->20天
教師-->教師申評會-->30天
403
5
#882807
依據臺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的規定,當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應於該事件發生之次日起多少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 (A)七(B)十(C)十五(D)卅
教師申訴30
學生申訴20
管教措施違法不當申訴10
94
2
#883453
學生受學校處分或措不服 20天
管教措施違法不當申訴 10天
42
0
#4842016
雖然尚未施行,仍可以留意一下今年(110年)「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未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的申訴,放寬到30日內,111年實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規名稱:高級中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
110.05.26 修正公布之第 54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54
學生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行之。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
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其
期間,以學校收受申訴書或各該主管機關收受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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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098476
104年新北市國中教育考題
91.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申請人與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說明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幾日內提起救濟?
(A) 十五日 (B) 二十日 (C) 十日 (D) 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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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922
| 第 5 條 |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 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評會提起申訴。 學生申評會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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