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公開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於何時,將受三人以上股東委託之非屬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
代理之股數彙總編造統計表,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並於股東會開會場所為明確之揭示?
(A)股東會開會五日前
(B)股東會開會三日前
(C)股東會開會一日前
(D)股東會開會當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2), B(90), C(71), D(329), E(0) #2571583
統計: A(222), B(90), C(71), D(329), E(0) #2571583
詳解 (共 4 筆)
#5558307
本題法規已經修正,目前正確答案應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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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2214
答案改A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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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891
本題是問「代理之股數彙總編造統計表」,答案仍然是D,並沒有修法後需要更改答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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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 非屬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除有第十四條情形外,所受委託之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其受三人以上股東委託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檢附聲明書及委託書明細表乙份,並於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送達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 前項聲明書應載明其受託代理之委託書非為自己或他人徵求而取得。
- 公開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將第一項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彙總編造統計表,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並於股東會開會場所為明確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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